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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軍官兵,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或克盡厥職責
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死事壯烈者,給予三等特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