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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遺族辦理保留請領及續領撫卹金權利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受撫卹權;保留其領受撫卹權者,俟恢復正常後,按申請當時給與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