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指經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往返於營區及日常住(居)所之必經路線,且其遭遇之危險或罹病,必須與指派之任務具有因果關係者。但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必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