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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第 13、21、4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