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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事務費用金額,由承保機構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比照機關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並將預算書送後備指揮部初審後,陳轉國防部。
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