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受益人因故不能親領保險給付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領。
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領;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
受益人居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親友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