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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
一、對未沒收財產或在保期間未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退還其已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二、對判決沒收財產或曾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通知承保機構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