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保險滿五年以上者之退伍給付,其保險年資如不滿整年,應按實有月數比率計算,在當月二日以後未滿一月之年資,按一月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者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