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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
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辦理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