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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財務責任歸屬,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