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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
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
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保留其權利者,屆滿五年未申領即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於得申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