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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