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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二、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中。
三、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集。
四、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
(二)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
五、其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之特殊情形。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六目之情形者,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