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