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