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對於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申請遭駁回而未報到者,得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經查明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嫌疑,應函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