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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其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如下:
一、新生或入伍訓練(以下簡稱入伍訓練)。
二、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學年教育基本教練、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能戰技訓練、戰技測驗、各項分科專長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大學階段軍事課程、任官前軍事教育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得予折減之課目、內容及時數,應於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年度教育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