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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