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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核定起役後,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