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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