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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戶籍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戶籍遷徙者,遷出地權責單位應於接獲戶政單位遷出通報三日內,將兵籍資料移送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續管理;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獲戶政單位遷入通報屆滿十五日,仍未接獲遷出地移送之兵籍資料時,應即向遷出地之權責單位催查,並請求移送兵籍資料,以免管理發生遺漏。
二、出國、入國者,權責單位均免予查註;如係將戶籍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者,權責單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於兵籍資料註記後,抽出另檔保管,俟其入國或恢復國籍,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恢復管理。入國或恢復國籍後戶籍地變更時,新戶籍地權責單位應向原權責單位洽索兵籍資料銜接管理。若因其未將戶籍遷入國內或未恢復國籍,致未能恢復管理或未見其他權責單位追索者,仍應持續保管。
三、各項戶籍記事如有異動,權責單位應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更正列管或除管。
兵籍資料之管理,以資訊系統作業為主,人工作業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