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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一、薪給、主副食: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
二、保險:準用志願役下士一級。
三、撫卹:準用志願役上士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