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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