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基礎訓練退訓人員,由施訓單位辦理離營手續後,依其受訓前之身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應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已完成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二、替代役備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權責機關,依替代役備役役男管理作業規定處理。
三、女子或未達役齡男子,由施訓單位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註銷志願服役之管理。
四、常備兵後備役及已服補充兵役人員,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五、已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重分配或回原服務單位服役。
六、已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併原徵集流路接受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