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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有後備軍人或役男身分之回國學人,如邀請單位須繼續邀請時,應將繼
續講學或研究時間依第四條區分函內政部、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
軍管區、及省、市政府准照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