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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管管區,在
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份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後
,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