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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各部會核准邀請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回國講學或從事研究工作時,應將邀請
學人之姓名、學經歷、邀請原因、邀請時間、役別等列冊函送左列單位。
一、役男-內政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省政府或台北市政府。
二、後備軍人-國防部臺灣警備總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邀請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回國學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