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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中心承團管區之命,協調鄉鎮 (市區) 有關單位及社團辦理左列事項
:
一、推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及服務工作。
二、協辦後備部隊、後備小組教育訓練。
三、舉辦後備軍人聯誼及文康體育活動。
四、協助地方建設與推行政令。
五、反映民情、社情,協助消弭社會弊害。
六、倡導後備軍人互助,促進地方公益事業。
七、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八、執行上級交付任務及指示事項。
輔導組承輔導中心之命,團管區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服務等工作。
二、協助村里建設與推行政令。
三、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四、反映民情、社情,檢舉社會弊害。
五、後備軍人急難救助與服務事項。
六、貫澈上級指示與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