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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之權益如左:
一、凡為公教人員或職工者,其因參加管區活動事項,各該所隸機關、學
校、工廠、社團應給予公假。
二、凡任職二年以上者,得具有鄉鎮長候選人 (經歷) 檢覈之資格。
三、參加報考高中或專科以上學校時,按優待加分規定辦理。
四、組訓績效優良者,得優先列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五、凡無公教身份之輔導幹部,比照公教人員發給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福利
品購買證。
六、遇有重大災害、急難時,由各團管區從優予以慰助。
七、凡遇疾病或執行組訓任務及參加政訓活動負傷者,得憑團管區公函,
由後備軍人特約醫院優待或免費治療。
八、凡平時在服行後備軍人組訓任務或參加政訓活動,發生傷殘或死亡者
,除依其原有身份請領卹金及保險給付外,並由軍管區按下列規定發
給補助慰問金。
(一) 具有公教身份或已參加公 (勞) 保者-死亡給與三十個基數、一等
殘給與二十個基數、二等殘給與十五個基數、三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與八個基數、輕機障給與五個基數。
(二) 無公教身份亦未參加公 (勞) 保者-死亡給與四十八個基數 一等
殘給與三十個基數、二等殘給與二十個基數、三等殘給與十五個基
數、重機障給與十個基數、輕機障給與八個基數。
(三) 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殞命者,依前兩目規定補足死亡給與標準
。
(四) 殘等檢定,依國防部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軍醫院 (四級以上)
鑑定。
(五) 基數金額標準,由臺灣軍管區訂定之。
(六) 補助慰問金由後備軍人急難慰助金項下支付。
九、在戰時服行後備組訓任務或參加政訓活動時,發生傷亡,依規定按列
管階級發一次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