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團管區司令部為便利指導各小組砥礪忠貞品德進修軍事學術與鍛鍊體能起
見,得於各鄉鎮市 (區) 設置輔導組,其編組與任務規定如左:
一、編組:由團管區司令就各該鄉鎮市 (區) 之後備軍人中遴選德學兼優
熱心負責,富有才能而熱心服務者,按每一村里一人編成之,冠以「
○○鄉鎮市 (區) 後備軍人輔導組」之名稱,並聘任其中一人為組長
一人為副組長,餘為輔導員 (聘書及當選證書如附件七) 。
二、任務:承團管區司令之指示,就近接受鄉鎮市 (區) 公所之指導負擔
左列任務:
(一) 指導各小組舉行小組會議。
(二) 指導各小組陶冶品德進修學術,及鍛鍊體能。
(三) 代表團管區司令部訪問後備軍人瞭解其生活狀況,倡導互助合作。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