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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
(一) 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如一個小組人數過少時,可數
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由出席小組長互選之。
(二) 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市
(區) 長主持。
(三) 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 (區) 為範圍由鄉鎮市
(區) 長主持。
校級人員,及年齡較高行動不便之小組人員,得以書函方式連絡,其對象
人數及書函內容由團管區定之。後備軍人小組集會之建議事項,應由鄉鎮
市區公所處理答復之,其不能解決者,應即彙送團管區處理。 (小組會議
程序及會議紀錄報告表如附件五、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