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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制訂教育政策與方針及頒發必要之軍事政治教材。
二、軍管區司令部發行後備軍人定期刊物,訂頒小組討論題綱,並印發軍
事學術政治教材講義。
三、師管區督導小組集會訓練之執行。
四、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市政府督導小組教育之實施,對優秀後備軍人辦
理獎勵,並適時舉辦射擊、舉重、拳擊、柔道、游泳球類、田徑等運
動,必要時舉辦學術講座。
五、鄉鎮市 (區) 公所負責小組集會訓練 (活動) 通知之交付,及轉發並
彙報有關小組活動之紀錄與各項資料,各鄉鎮市 (區) 後備軍人輔導
組應加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