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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便於通訊聯絡起見,後備軍人小組應以鄉鎮市 (區) 為單位,冠以該鄉
鎮市 (區) 之名稱並賦予番號,以資識別 (如臺北縣中和鄉後備軍人第○
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