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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
二、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分別編列。
三、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