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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
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
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