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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