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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