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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