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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