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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地區後備指揮部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