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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前項第六款各使用單位有前條所定編組軍勤隊需求者,應陳報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送國防部核定。
前二項各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