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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