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