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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所定管理事項,有下列義務:
一、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二、入出國申報。
三、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四、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五、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六、其他異動事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