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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