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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
二、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
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