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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
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報國防
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
服役單位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備
。
前項人員志願再服現役期滿應予解除召集,但仍志願服現役者,由人事權
責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