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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除役人員,其合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所定就養標準而志願就養者,自辦理除役之翌月一日起給予贍養金終身,
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
前項規定於再服現役之預備役人員,在再服現役期間因殘廢除役者,適用
之。
第一項就養標準如附件三。
圖表附件:
附件三:贍養金就養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