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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退伍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病傷退伍 經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及醫務評審會議
紀錄,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之。
三、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檢討員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
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四、因停退伍 由所屬團管區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
令部核定之。
前項退伍士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