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常備士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服之:
一、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兵,考取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
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二、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合格者。